哪些情况下采用特殊地域管辖,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
时间:2023-06-06 14:20:50 1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哪些情况下采用特殊地域管辖

采用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况有: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索赔提起的诉讼。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等。

二、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有哪些情况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有两种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主要目的是方便公民起诉,防止行政机关规避法律。

2.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主要是为了就近调查,便于法院执行。

三、什么是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划分的,只有在级别管辖明确的前提下,才能确定地域管辖;而要最终确定某一案件的管辖法院,则必须在确定了级别管辖之后,再通过地域管辖来进一步具体落实受诉法院。地域管辖主要根据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实所在地来确定。即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或者法律事实的发生地、结果地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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