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别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供役地权利人要按照合同约定,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地役权的特征
(一)地役权以存在两项不动产为前提
(二)地役权具有很强的意定性
(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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