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出
办理社保关系转出,持以下资料:
1、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书上要有申请人签名并盖指模)、参保人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或社保卡)。
到参保所属社保办事处打印《省内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后到新就业参保地申请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关系接续。
(二)转入
1、转入条件
按规定在我区就业并参保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在本区参保;
(2)具有本区户籍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2、办理资料
参保人办理社保关系转入,在我区参保后可到参保地社保办事处办理转入申请手续:
(1)填写《社会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2)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或社保卡)、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两份;
(3)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4)若属于正式调动的,还需要提供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出具的商调函。
3、办理流程办理
(1)参保人需要我区参保后,带原参保地的社保局出具相关资料到参保地社保办事处办理,;
(2)参保地社保办事处向原参保地的社保局发送接收函,由原参保地的社保局出具转移明细并转出基金;
(3)参保地社保办事处收到原参保地的社保局出具转移明细及转出基金后,办结业务。
(三)转移部分
办理省内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计算方法:
1、根据粤府【2007】96号文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从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2006年6月30日前的个人账户与2006年7月1日后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2、个人账户除个人缴费金额外,单位缴费部分按有关文件规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我区从2006年7月起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三、备注:参保人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可由他人代办,需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书上要有申请人签名并盖指模)、参保人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或社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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