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构成要件
时间:2023-03-23 19:01:49 1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构成。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

4.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业务,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第一,行为人须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自己担任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的有利地位和掌管国有公司、企业的产供销、人财物的便利条件。

第二,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这是客观方面的基本特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要有为自己或为他人经营的行为;二是行为人的经营行为与其任职公司、企业的营业属于同类,当然包括同一种营业。

第三,行为人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

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二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对于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的行为,通行的做法是将其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严格禁止,即竞业禁止是公司董事、经理的一项特殊义务,其目的在于防止上述人员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公司利益,为自己或他人谋利。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这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然也包括国有企业、公司的)

公司法并未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要求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修订后的刑法增加了这类犯罪。根据刑法第165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构成犯罪。

由此可见,构成本罪,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

2、获取非法利益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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