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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网贷平台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2022-04-15 3,435人已浏览
  • 赵贺律师

    赵贺律师专职律师

    河北唐名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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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无证网贷平台的放贷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需要根据以下几个条件进行判断。 第一,其放贷的行为是否是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该无证网贷平台是否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所谓“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无证网贷平台机构2年内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借款项10次以上。如果贷款到期后网贷平台展期的,按照1次计算; 第三,情节是否严重。情节需要根据累计的放贷数额,以及对象进行判断。此外,机构放贷的年利率如果超过36%,也会构成情节严重。 当无证网贷平台的放贷行为,符合上述3个条件的,无证网贷平台的行为就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情节轻重会被判处5年以下或者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此外,还需要根据违法所得进行罚款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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