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由谁来承担?
医疗事故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由患者、医疗机构共同来承担,患者只需要证明自己的损害存在即可,不需要承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责任法官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主张自己无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证明成立的,免除其责任;不能证明的,则过错推定成立。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二、哪些情形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医疗机构实施了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行为时,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2、医疗机构免责情形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免责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医疗纠纷发生之后,不管是医疗机构、还是患者,都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只是举证的内容存在差异。对于患者来说,需要举证自己的身体健康权益受损,之后若是医院并不能证明此损害与自己没有因果关系,那么就有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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