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的一定方式,将法律文书、诉讼文书交付给应当收受文书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诉讼文书,或者当事人相互间交付诉讼文书,不称送达。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适用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采用公告送达。
2.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公告。
3.公告期为60日。法院发出公告后,应保管好应送达的诉讼文书,以备受送达人随时领取。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法院应在案卷中记明公告原因和公告经过,附卷备查。
4.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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