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起诉离婚公告送达应注意什么
时间:2023-07-26 21:12:22 3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涉外起诉离婚公告送达的要求:

(一)被告人下落不明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法律事实。

(二)被告人被宣告为失踪人是适用公告离婚的前提。

(三)人民法院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要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并且要遵守法律关于公告期的规定。

北京涉外起诉离婚程序

法院应当自收到起诉状,认定符合起诉条件之日起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7日内不予受理;向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被告收到法院的诉讼文书后,至少有三十日的答辩时间。在此期间,被告可以书面答复,也可以在开庭期间答复;法院缺席审判,判决书不能送达的,也应当公告送达,公告期限为六个月;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的上诉期限为30日,居住在中国的当事人的上诉期限仍为15日。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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