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协议签订后多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个问题。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开发企业应当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但是并没有规定一定要在多长时间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以,一般实践中是由开发商和买房人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或者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明确写明何时签订。
房子认购协议书的签定
躲避受控制条款
假如购房人自己想签定认购的话,则要防止认购书中的受控制条款。前些年的认购书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购房人在规则时限内未签定合同的,开发商所收定金不予交还。但不签合同的原因有许多种,其间主要原因往往是在详细条款上达不成协议。这种状况不能彻底将过错就归结于购房人。但因为该条款的存在,开发商往往以此要挟购房人。假如因为各种原因有必要签定认购书的话,应当防止该条款的呈现。主张购房人要求签定市建委拟定的认购书演示文本,该文本充沛维护了购房人的利益。该文本第六条规则:“认购人在第四条第二款约好的期限内与出卖人洽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但两边未达到一致意见,自第四条第二款约好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超越___日的,本认购书主动免除;两边也能够洽谈免除本认购书。出卖人应当在本认购书免除之日起___日内将已收取的定金交还认购人。”依照该条款,如因合同条款原因未达到协议的,认购书主动免除,开发商应当返还定金。
应准时与开发商洽谈合同
认购书中一般约好签定购房合同的时刻,购房人应准时前往,否则会造成对自己晦气的结果。如演示文本第五条就规则:“认购人未在第四条第二款约好的期限内与出卖人洽谈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的,出卖人有权免除本认购书。出卖人免除本认购书的,认购人已付出的定金不予交还,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所以,购房人必定要注意该时刻的规则。
假如购房人因各种原因不能准时与开发商商谈购房合同,必定要获得开发商的赞同。常常会呈现认购人不能准时签约的状况,购房人必定要与开发商洽谈,获得其赞同。同时,还应让开发商给予书面承认,认可延期商洽,并约好商洽的详细期限。
房地产合同相对比较复杂,须谈的事项许多,有时须历经数轮,继续很长时刻,为防止日后因条款原因无法签定合同状况下交还定金方便,最好在合同正式商洽之前要求开发商出具购房人前来商洽的书面凭证。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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