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续订合同如何赔偿
时间:2023-04-30 21:41:03 4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公司未续订合同如何赔偿

公司未续订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赔偿。

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合同既未依法终止又未依法续签,相关的劳动权利义务如何处理?这是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情形,就办案来说,至少涉及到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工资支付、经济补偿等问题。

首先,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至于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宽限期及两倍工资罚则,目前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原因超过一个月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如何计算

(一)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

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在一般情况下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原因在书面劳动合同以白纸黑字的形式记载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减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就劳动合同的内容可能产生的纠纷。一旦双方产生纠纷,书面的劳动合同也可以成为很直观的、很有说服力的证据。

2、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3、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两种情形

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持续的时间的长短,《劳动合同法》将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分为两种情形,分别处理: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4、劳动者不同意的,用人单位无须赔偿

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的,用人单位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损害赔偿的范围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三、劳动损害赔偿责任的特点有哪些

劳动关系中的损害赔偿案件它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是在履行劳动义务的过程中出现的,因此与一般损害赔偿案件相比有它的特定性:

(一)侵害主体的特定性。一般民事侵权的主体,范围较广,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劳动关系中产生的侵害主体确定,只能是用人单位(包括雇主)。

(二)侵权行为的特定性。一般民事侵权行为表现形式很广,可以包括一切作为和不作为;而劳动关系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是在劳动过程中,指定的工作任务和活动范围内。

(三)受害主体的特定性。一般民事侵权受害主体可以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劳动关系中的受害主体只能是基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四)侵害对象和损害结果的特定性。一般侵权行为的对象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人身;既可能造成物质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而劳动关系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损害,其损害的结果也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但物质损失不是单纯的财产损失,而是与劳动者受到侵权事实有直接联系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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