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履行抗辩权最新政策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表现为当事人在履行期届至时,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这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可以表述为“保留自己的给付”,也可以表述为“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二、先履行抗辩权应当如何行使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是否需要明示,应区分:
1、在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
2、在先履行一方已构成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明示;
3、在先履行一方构成不能履行、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但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是否需要明示,应区分:
1、在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
2、在先履行一方已构成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明示;
3、在先履行一方构成不能履行、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但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民法典中先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的适用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因合同约定而产生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这类合同具体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合同、企业经营合同、借用合同、工程建设合同、运输合同等。
(二)因合同本身的性质或法律规定而具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这类合同无需当事人约定,本身就具有先后履行顺序,具体包括借款合同、保险合同、跟单信用证买卖合同等。
(三)按照商业习惯或惯例而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如航空客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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