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租赁房屋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十五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什么是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1、《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修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第32条规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3、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4、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5、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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