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房地产开发商延迟交付房屋的问题,业主可采取以下合法合理的维权措施:首先,业主应积极履行催告义务,敦促开发商尽快交付符合合约约定的房屋,同时要求其对逾期交付期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其次,若在业主发出催告通知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仍然未能如期交付房屋,并且无法提供正当理由解释,那么业主有权依法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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