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已经签订购房合同的买家来说,他们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力。当买卖双方中的一方,即购房者,未能按期履行其所承担的主要债务义务并在经过合理的书面催促之后仍然未能及时履行时,另一方,即开发商,有权选择解除该份购房合同。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解除合同的权利仅有一年的有效期。也就是说,在这一年之内,购房者可以随时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开发商解除合同;但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那么购房者将永久失去解除合同的权利(除非存在其他特殊原因,例如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其次,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节点交付房屋,那么购房者有权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可以事先协商确定一旦出现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或者约定如何计算因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赔偿额。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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