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房时,购房者可采取以下途径进行维权:首先,购房者应履行法定的催告义务,敦促开发商早日交付房屋并对逾期交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其次,若在催告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仍然无法如期交房并且也未能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说明,那么购房者有权依法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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