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置房屋时,当遇到开发企业未能按照约定日期交付房产的问题时,妥善地处理方式应立即进行合法的催告权利:首先,如果购房人事意要撤销合同,必须率先开展催告程序;其次,若在经过催告之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依然未能履行交房义务,那么购房者便可依法获得合同解除权。也就是说,购房者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包括:第一,开发商存在延迟交房的行为;第二,已经进行了催告;第三,在催告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仍未履行交房义务。此外,购房者所享有的合同解除权的有效期限自催告之日起计算,为期三个月,并在一年后结束,即解除权的有效期为一整年。在此期间内,购房者均有权随时向开发商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而一旦超过一年的期限,则将永久性地失去解除权。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民法典》生效时间为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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