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房地产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况时,妥善的维权措施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作为受害方的购房者有义务采取积极行动,敦促开发商尽早交付房产,同时要求针对逾期期间所遭受的损失给予合理的赔偿;
其次,倘若经过催告后的三个月时间内,开发商仍然未能按期交付且无法提出正当的推迟原因解释,此时购房者有权依法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要求对方全额退还先前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产生的利息,以此来承担起对应的违约责任和法律后果。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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