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屋交付日期逾期未定,业主有权向开发商出具书面催告函,双方共同商定合同的最终执行期限,以期开发商能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在催告期已满三个月及以上时,业主及可依法享有解除权,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对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合理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全文39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