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房产项目延期交付的状况时,您享有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采取措施解决问题的法定权益。倘若在发出相关催告并给予开发商充分的履约时间之后,后者仍然未能在三个月内如期交付房屋,您即可有权利提出民事诉讼,请求法庭裁决解除先前签订的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明确规定,以及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的相关阐述,在出卖方延迟交付房屋或者买方未能按时支付购房款项的情况下,如果经过合理催告后仍未在三个月内履行各自的法定义务,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法庭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除非双方在此之前已经达成了其他的约定或者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的协议。
然而,在法律尚未设定具体期限或者当事人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经过催告后,解除合同的权利行使期限被视为为期三个月。
另外,即便对方并未进行过催告,解除权人也应当自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解除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一权利。超过时效而未主张解除权利的,解除权将会自动丧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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