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房产后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使用并不属于违法行为,然而却构成了契约上的违约。当购房者向房地产商提出合理的催促后,房地产商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契约义务。此时,购房者虽然无法解除合约,但有权请求房地产商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以弥补其可能遭受的损失。若经过催促后,房地产商仍然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契约义务,并且未能提供充分的解释和理由,那么购房者便有权利解除合约,并要求房地产商承担所有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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