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解决我市企业富余人员、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两类”人员)和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安置,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和《中山市企业富余和失业职工再就业保障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市属以上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分类管理是指:按本市行业工种特点分三类:一类为禁止招调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工种;二类为按比例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工种;三类为可以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工种。
第四条市劳动局根据本市经济建设需要和劳动力供需状况确定一类和二类行业工种,定期向社会公布。未有明确的,属三类行业工种。
第五条用人单位有义务做好本市“两类”人员和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安置工作。用人单位招调新员工,应按照“先市内、后市外,先城镇、后农村”的原则,优先招调本市“两类”人员和新增劳动力。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招调外来劳动力审批手续。凡未经劳动部门批准,擅自到市外或通过社会职业介绍机构招用外来劳动力的,劳动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违反招用工有关处理规定处理。
第七条劳动部门要严格审查用人单位招工广告。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招聘工种(岗位)的要求和条件,或故意降减工资福利待遇。非特殊工种不得以性别、年龄、婚否、相貌等为由拒绝招收本市劳动力。
第八条凡无正当理由拒绝招收同工种、同技能的本市劳动力就业的,不得招用外来劳动力。
第九条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仍无法招到规定比例的本市劳动力,可向劳动部门申请招用外来劳动力。
第十条二类行业工种,按比例吸收的本市劳动力使用期限不能少于同一工种外来劳动力使用期限。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申请招调外来劳动力的工种(岗位),应与实际使用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工种(岗位)。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符合规定范围的“两类”人员,由劳动部门按规定拨付安置费。
第十三条招调外来员工审批手续,属办理转移(调动)的(含新招收迁移户粮部分),由市劳动局计划调配科负责;属办理招收员工的,由就业管理科负责。
第十四条各镇(区)可根据本镇(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7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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