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怀孕员工无效
时间:2023-06-09 20:14:27 4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某节能公司辞退怀孕女员工杨某,被杨某申诉至大兴仲裁委,其对仲裁裁决不满,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杨某解除劳动关系为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不给付杨某2008年5、6、7月份未上班期间的生活费等、休息日及节假日加班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近日,大兴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未支持某节能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某节能公司诉称:杨某于2007年5月23日到公司工作,双方约定杨某月工资为1620元,含周六加班工资及社会保险费。公司曾多次要求与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杨某以各种理由拒绝。2008年4月30日杨某口头辞职,称已怀孕,要回家待产不准备工作了。公司考虑到其实际情况,同意其辞职请求,且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故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杨某辩称:某节能公司所述不符合事实。其主张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为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是违背事实且不符合法律的,应支付我2008年5、6、7月份生活费。我存在加班情况,应支付我加班费。单位不签合同就要支付二倍工资,且原告也未提供书面证据证明我拒签。

法院认为,杨某入职某节能公司担任行政人员,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原告称工作期间被告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原告应支付被告二倍工资。原告提供的出勤和倒休记录及考勤簿是某节能公司制作的,没有被告本人的确认,且没有工资表进行佐证,故不予采信。原告称被告口头辞职,但未能提交被告提出辞职的相关证据,且违反了用人单位不得与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视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鉴于上述事实,参照相关规定,原告某节能公司应支付被告杨某2008年5月、6月、7月基本生活费及25%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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