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流程: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需要携带户口本和身份证、户籍证明、接收证明、接收户口户主的户口本和身份证件;然后到迁出地派出所开具迁移证,需要材料:户口本和身份证、准迁证;最后拿着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
迁移户口办理材料
1、购房落户
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
(2)房屋产权证
(3)户口簿(经核查不能准确反映迁移人真实户籍情况的需提供户籍证明)
(4)参保证明(参加园区社保的,扔需提供园区公积金纸质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
(6)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非同户人员须提供)
2、投资落户
(1)身份证明
(2)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3)参保证明(参加园区社保的,扔需提供园区公积金纸质证明)
(4)营业执照
(5)税务登记证
(6)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7)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8)婚姻状况证明
(9)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非同户人员需提供)
(10)独生子女证
苏州户口转入包括很多种情况进行的转入,户口转入的如果是投资落户的办理材料包括身份的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参保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等的不同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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