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的劳动争议是什么
时间:2023-05-07 15:23:57 4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案难点】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存在以下问题:

1.《劳动合同法》是否同时适用于外籍雇主和雇员

的就业证是在2007年10月办理的。合同期限如何界定

3.申诉人持有被告单位公章,可以私自加盖,这显然对被告不利

[法律适用]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主要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条例》3、《上海市实施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4、《上海市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局

[代理理念]在本案中,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后,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被告是否同意申诉人在澳大利亚的朋友婚礼。虽然证书上的公章是真实的,但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是伪造的,申诉人在法庭上承认了这一点。因此,雇主同意出国的依据大大减少,确认合同于2008年2月26日终止的索赔无法成立

2.被告是否欠申诉人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根据申诉人的标准计算。截至2007年12月31日,雇主没有拖欠申诉人的劳动报酬,因此无法要求经济补偿。申诉人没有提议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他无法得到支持。根据《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在华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如有互免签证协议,按协议办理)。进入中国后,他们可以获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然后才能在中国就业”。本案劳资双方于2007年10月12日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为申诉人办理了有效期为2007年10月16日至2008年10月15日的《外国人就业证》,这不仅符合中国的相关规定,也符合实际情况。关于申诉人2007年7月9日至2008年7月8日提供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是利用加盖公章的身份,而非被告的真实意图,私自伪造的,在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后不符合就业的有关规定,因此无效

[审判结果]2008年5月,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被告支付申诉人2000美元的通知工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摘要]我们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在出现不利证据时,努力从被动转向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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