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抵押权人可以是个人吗
依法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农村土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暂时不能抵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如下:
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三十七条,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八条,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二、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条件
(一)是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二)是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满足上述任一条件,抵押权人就可以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处理抵押财产以实现其债权。其中第二个条件,即“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现以浮动抵押为例加以说明:根据本法规定,浮动抵押是以抵押人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动产作抵押,抵押期间,抵押人在正常经营范围内可以自由处分其动产,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是以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如果只允许抵押权人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才能实现抵押权,可能会由于抵押人在经营过程中的非正常经营行为或者恶意的行为,甚至是正常经营行为,造成抵押权实现时抵押财产大量减少,无法对抵押权人的债权起到担保作用,从而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允许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约定提前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抵押权人就可以在抵押合同中对抵押人的某些行为进行约束,一旦抵押人违反约定从事了这些行为,满足了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抵押权人就可以提前实现抵押权,以保障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
三、土地抵押权人资格规定
土地抵押权人资格没有特别规定,只要是债权人,在房产抵押程序中,任何人或者单位都可以作为抵押权人。房地产抵押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
(一)土地抵押后,其所有人不变,所有人对其土地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如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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