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及免责事由
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
损害责任的赔偿权利主体是被侵权人,其可以直接向该赔偿法律关系的责任主体索赔。
损害赔偿的免责事由有以下几点:
1.侵权人无过错。依照《民法典》规定,侵权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就不构成侵权责任,当然免除其赔偿责任。
2.不可抗力。如果堆放物的滚落、滑落、倒塌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免除其堆放人的赔偿责任。
3.第三人过错和受害人过错。完全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堆放物致害他人的,侵权人免责,损害赔偿责任应由第三人承担。如果第三人的过错行为与侵权人的过错行为相结合而发生损害结果,依共同侵权责任规则处理。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标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有两个标准:
1.是运行支配权,即谁对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既包括具体的、现实的支配,也包括潜在的、抽象的支配。
2.是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这种利益可以是因机动车运行而取得的直接利益,也包括间接利益。
三、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的赔偿顺序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的赔偿顺序如下:
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2.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3.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全文67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