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报销生育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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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一)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规定的增加产假30天。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产假可延长到半年。
(二)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流产同时实施节育手术的,在以上规定基础上增加15天产假。
(三)产后放置宫内节育器,按产假另加2天;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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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
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职工因实施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办法》规定上述医疗费用必须符合《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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