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医保参保
1、对象:在本市就读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以院校为单位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2、参保程序:各院校于每年的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统一为大学生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大学生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大学生所在院校代收代缴。
3、缴费标准:2017年7月1日起,个人缴费140元/年,财政补贴510元/年。
注意:在珠海就读的低保家庭大学生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本市财政负责。
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享受
(一)享受待遇时间。在本市就读的大学生,于每年的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参保的,自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和补充医疗保险二次补偿最高支付限额,具体:
(三)门诊待遇。
1、普通门诊统筹。具体:
2、门诊特定病种。分为:中额费用病种和高额费用病种,共有36种病种,其中:中额费用病种25种、高额费用病种11种。参保人通过门诊特定病种认定后,在其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报销比例如下:
(四)住院。
1、基本医疗保险
2、补充医疗保险二次补偿
大学生参保前医疗保险关系衔接问题
新入校大学生在我市入学注册后,当年12月底前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计算医疗保险待遇支付限额时,其转出地上一社保年度缴费时间及此前中断缴费时间在3个月内(含3个月)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医疗)时间予以接续。
其他事项
(一)假期、休学、实习医疗费用处理
大学生在假期和休学、实习期间离开本市,因疾病在家庭所在地或实习所在地就医的,应选择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核准医疗费用、门诊特定病种费用,返校后凭学校确认其家庭所在地或实习所在地的证明等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由统筹基金按照市内就医的规定予以支付;发生的市外普通门诊费用,可凭就医资料及相关费用单据回其签约的门诊定点机构报销,按照门诊统筹报销比例支付。
(二)新入学大学生入学前的医疗费用处理
首次入学注册并于当年12月底前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该社保年度未参保前在家庭所在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凭学校确认其家庭所在地的证明、就医资料及相关费用单据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住院待遇不重复享受。
“社保卡”小贴士
1.在市内各定点医药机构就医时,参保人必须持“社保卡”刷卡验证才能进行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2.参保人未办理“社保卡”的医疗费用需要本人先自行垫付,办卡后方可持相关费用清单去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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