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须具备哪些条件?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2个月;(2)符合法定生育条件。
2、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定额标准进行补偿。标准如下:平产:2400元;难产:2500元;剖宫产:3800元。
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或者流产上月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具体如下: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
(一)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二)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三)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3、申请生育保险待遇需携带哪些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婴儿死亡证明、流产医学证明、引产证明(需计生部门出具)等原件及复印件;
(4)病历或出院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
(5)发票原件;
(6)参保单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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