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捐款问题
时间:2023-08-31 11:00:10 22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破产重整期间,债务人可以进行捐款,同时其对特定财产所享有的担保权将会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在破产重整期间,债务人可以进行捐款。同时,其对特定财产所享有的担保权将会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担保权暂停期间,如何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担保权暂停期间,担保权人可能需要暂停行使担保权,以避免担保权受到损害。然而,在担保权暂停期间,担保权人仍然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恢复行使担保权。

首先,担保权人可以要求担保权恢复。在担保权暂停期间,担保权人可以随时要求担保权恢复,只要他们能够证明担保权并没有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担保权人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担保权已经恢复。

其次,担保权人可以采取补救措施来恢复担保权。担保权人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如找到新的担保人,或者重新评估担保物的价值,以便增加担保物的价值,从而恢复担保权。

最后,担保权人可以寻求法律帮助来恢复担保权。担保权人可以寻求法律帮助,如律师或法律专家的帮助,以了解他们的权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恢复担保权。

总之,在担保权暂停期间,担保权人仍然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恢复行使担保权。然而,为了确保担保权人的权益,担保权暂停期间应该尽量缩短,或者在必要时延长。

破产重整期间,债务人可以进行捐款,但对特定财产所享有的担保权将会暂停行使。担保权人有权在担保权暂停期间要求担保权恢复或采取补救措施来恢复担保权,同时也可以寻求法律帮助。为了确保担保权人的权益,担保权暂停期间应该尽量缩短,或者在必要时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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