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重组方案中,对于债务问题的调整常采用多元化的策略。
首先,有可能通过谈判协商的方式,对债务的本金、利息以及授信期限等核心要素进行重新的协定,旨在减轻债务人的偿还压力,同时也能保护债权人方面的既得利益。
其次,也存在着债务的完全豁免或适度豁免的可能性,即由债权人自愿地放弃部分本金或者部分利息的债权请求权。
此外,有的时候会选择将债务转为股权的形式——这意味着债权人可持有债务人公司的股票,同时又是该公司的所有人之一。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整个破产重组流程当中,对于债务的调整必须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合规的原则,并且要对各方的利益做全面且细致入微的考虑。
负责审核和监管重整计划的机构往往是当地的司法系统,他们会在确保各类计划都符合相关的法令法规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核准拟定的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全文46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