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房屋买受人在已经合法占有使用专有部分的情况下,仍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情形大量存在,如果仅以是否已经依法登记取得所有权作为界定业主身份的标准,将与现实生活产生冲突,并有可能对前述人群应当享有的权利造成损害。
一、建筑物所有权的概念是指什么
建筑物所有权的概念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品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具体有如下:
1、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也就是说,业主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属于自己所有的房屋、商品房等专有部门,达到居住或经营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获取利润,增进与他人的感情,也可以用来抵押或者卖给别人;
2、建筑区划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也就是说,在每个业主对所有权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对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水箱、水电管道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权,小区内道路、绿地、公共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部分,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用于停车的停车位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3、共享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即共享部分和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收入和维护有权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管理。
二、是怎样规定一房二卖后买方房屋所有权归属的
对一房二卖纠纷,应分别不同情况予做不同的处理:
1、一方已经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或预售登记的,则办理了登记的购房人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然后另一方可以向卖方要求赔偿。
2、两个买受人都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也没有办理预售登记的,如果一方存在下列情况的,则房子的使用权属于这一方:
(1)已经实际居住。
(2)已经实际付清房款。
(3)给房屋增加了附加价值,如其中一方已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修缮等增加房屋价值的行为。
三、法院如何认定房屋实际占用
是不是经常性居住,有没有装修等都可以作为证据。还要看导议方提供的证据,如合同、付款凭证、居住证明等。买受人购买专有部分后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即转让该专有部分并向其相对人移转占有的,可以认定专有部分合法占有人为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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