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23-06-11 21:14:40 4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王-波于1996年月10月3日以3.9万元向海口市**区汽车修理厂购买了一辆组装翻新旧丰-田牌面包车,未经有关部门办理车辆牌照、过户及劳动手续,就投入客运营运。1997年1月18日中午12时,王-波的丈夫王*华将面包车开到陆*天经营的“金城洗车场”冲洗,但没有告知何时来领车,就离开洗车场。洗车工人陆*山(陆*天之子)、林*运、王*崇将该车推到车场旁边停放。晚八时许,几位女学生到洗车场洗澡,洗车工林*运约他们一起到澄迈县福山“红城欢乐园”游玩,林*运使用自己的钥匙将该车发动开出,当车行驶到澄迈225线60km+40km转弯路段时,发生翻车事故,汽车严重损坏。当晚11时许,陆*山获知林*运驾驶王*华的汽车去福山游玩发生翻车事故后,找到王*华一起赶到事故现场,经澄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现场勘查后,当夜将该车拉回澄迈县机动车辆检测厂停车场停放至今。1997年1月30日,澄迈县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林*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尔后,王-波多次要求陆*天赔偿车辆损失,陆*天则以面包车的损坏系洗车工林*运、王*崇擅自开车造成事故所致,与洗车场无关,拒绝赔偿。王-波索赔未果,遂于1997年4月9日向澄迈县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结果及上诉的主要内容

一审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王-波之丈夫王*华将原告的丰-田牌面包车交给被告陆*天经营的“金城洗车场”冲洗。该洗车场工人已对原告的车辆作了清洗,双方产生了劳务关系和车辆保管关系。原告未领取车前,洗车场对清洗之车辆负有保管之责任。被告陆*于是该洗车场的业主,没有管好洗车工,致使林*运、王*崇擅自驾驶已清洗好的原告的丰-田牌面包车外出游玩,发生翻车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被告陆*天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王-波之丈夫将车辆交给洗车场冲洗后长达八小时未领回,也有过错。因此,原告也应承担部分责任,被告林*运是洗车场的洗车工人,也是造成车辆损坏的直接责任者,应对车辆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崇虽然是车场工人,但不是导致翻车事故直接责任者,可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被告陆*天赔偿车辆修理费、车辆管理费,证据充分,请求合理应予支持,但请求赔偿车辆停止营运六个月的损失,因该车未办理营运手续就进行营运,属非法营运,其损失不予保护。据此判决:一、被告陆*天给原告王-波赔偿汽车损坏维修和车辆保管费为26850元的80%,计人民币21480元。被告林*运负赔偿的连带责任。二、原告王-波自行承担汽车损坏维修和车辆保管费26850元的20%,计人民币5370元,被告陆*天不服,向海南中院提起上诉称:王-波的面包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属不合法车辆,不应受法律保护,且赔偿责任不应由其负担。另外造成该车损坏的行为人是林*运,应由林*运负全部赔偿责任。请求:

1、撤销原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赔偿责任由林*运承担;

3、原告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王-波辩称:洗车场在接到车辆进行冲洗时,就已形成委托冲洗车辆的法律关系。我付劳务费给陆*天,陆*天就有义务清洗、保管我的车。虽然造成我车辆的损坏行为人不是陆*天,但这是由于陆*天管理不当造成的。应由陆*天负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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