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一名员工起诉公司要求支付加班费,员工小王拿到了迟到的加班费
2008年12月,小王来到芦溪县一家公司上班。这家公司在当地很有名,因为它是一家招商引资的企业,从事消费服务业。此外,该公司老板“有钱有势”,属于鲁西县一家“大品牌”公司。小王想把工作做好,所以他工作很努力。为了扩大竞争力,公司对员工有严格的要求。它经常要求员工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而且不支付加班费,这会引起投诉。然而,公司管理层无视员工的抗议,仍然要求他们加班。小王多次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但均被拒绝。小王起诉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泸西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立即组织双方协商,在不影响公司经营的前提下,尽快解决矛盾纠纷。但公司管理层拒绝向员工支付加班费,认为员工加班是自己的工作。承办法官向被告详细解释了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称职工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是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公司最终愿意与员工小王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小王高兴地离开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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