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权是什么权利
居住权,是指特定的公民在自己依法占有的房屋内因居住和生活而享有的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使用房屋的权利。居住权的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居住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权制度,属于物权,是一种他物权。由于居住权人可以对房屋直接行使其权利,但房屋所有人并无为之有积极作为的义务,故居住权属于物权。同时,又由于居住权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设定,因而居住权又属于他物权。
居住权的主体范围限定为特定的自然人。因为罗马法设立该制度的初衷就是:随着“无夫权婚姻和奴隶的解放日多,每遇家长亡故,那些没有继承权又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就成了问题。因此,丈夫和家主就把一部分家产的使用权、收益权等遗赠给妻或被解放的奴隶,使他们生有所靠,老有所养。”故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如合伙团体)不可以成为居住权主体,其主体范围具有有限性。
居住权的客体为他人的所有的建筑的全部或一部分,还包括其他附着物。居住权的客体为他人的住房以及其附着物。故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设立居住权。
二、居住权如何登记
居住权依申请登记,依申请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因此,居住权登记也应当适用该原则。由设立人、居住权人通过申请的方式向房管局提出申请,启动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即居住权人取得居住权,居住权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依法设立。
物权设立模式有两种,一种是登记生效主义,一种是登记对抗主义。《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对居住权的设立,采取的是登记生效的立法模式,即如果当事人需要设立居住权,有义务向房管局提出登记申请。居住权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法律效力。
三、什么是居住权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所享有地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设定的目的在于将房屋所有权在居住权人和所有人之间进行分配,从而满足各自不同的需求,既可以实现特定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也可以灵活地满足当事人的其他住房需求。更重要的是,现行法只承认“房屋所有权”以及“租赁权”两种房屋的利用形式,难以完全满足当事人的多样化需求。而居住权同时具有稳定性和灵活性,能够充分保障所有权人对房屋的自由支配,为利用房屋提供了更多方式,还可以填补“房屋所有权”和“租赁期”的中间地带,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房屋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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