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买卖纠葛的仲裁程序,首先必须撰写详尽完备的仲裁协议,明确定义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然后,依此基础,明确提出仲裁请求并向当地房地产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在该委员会确认受理后,将选择合适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入正式的庭审阶段。如调解失败,则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生效裁判。
《仲裁法》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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