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保障监察员的权利:
(一)依法进入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了解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对用人单位不能立即提供的,可以下达劳动保障巡察询问通知书;
(四)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
二、劳动保障监督员的义务:
(一)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保守在检查工作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为举报人员保密。
三、劳动保障监察员监察事项: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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