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苏劳社险函[2001]3号连云港市劳动局:你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用工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有关问题的请示》(连劳[2001]5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根据《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后勤服务等岗位上按规定使用的工勤人员,应当纳入《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也应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是在劳动合同的期限上有所体现。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用工是否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问题,由于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尚无统一规定,我省各地已开展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是由各级政府出台文件进行试点,在参保范围、对象和等具体政策规定上不尽一致。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特点和要求,各地均明确将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在计划并由同级人事部门审批工资的人员纳入参保范围,临时性用工均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范围。因此,在国家没有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之前,临时性用工未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是否符合当前政策规定的。但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完善前,可以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企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所在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一、职工养老保险要怎么缴纳
对于职工养老保险费如何缴纳这个问题而言,单位和个人需要交的钱是有区别的。
依据我国的政策规定,单位缴费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是20%,个人的缴费比例为8%。个人交的钱会全部记入个人账户,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实行300%封顶、60%保底的原则,即职工的工资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是不算在缴费基数内的;比参保者参保地所在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还要低的,依据其所在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来确定缴费基数。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基数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个人缴费基数依据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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