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赣社险局函[1999]10号
九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来信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是否参加你市职工基本医疗社会保险问题。
在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发[1998]54号文件的总体规划未出台之前,个体工商户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待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出台后,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部分未与原单位中止劳动关系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登记问题。
当前,就业形式较为复杂,与原企业保留劳动关系,但在其他企业上班或自谋职业的人员较多。从规范用工形式看,此类人员应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考虑到职工思想观念的转变需要一个过程,同时为了推动扩覆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意见:可以允许此类人员在原劳动关系不变动的情况下,进行社会保险关系在同一社会保险机构辖区范围内转移,此类人员的社会保险登记及缴费申报可在实际就业的企业进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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