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发〔2005〕11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减轻用人单位事务负担,适应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社会保险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现就统一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一)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缴费总基数乘以各险种缴费比例计缴。用人单位缴费总基数为本单位属于参保缴费范围的人员缴费基数(以下简称职工缴费基数)之和。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本人缴费基数乘以相应险种个人缴费比例计缴。
(二)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新设立单位的职工和用人单位新增的职工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工资核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起薪当月的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核定的缴费基数计算到元。
(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以前,各项社会保险费暂按上年度执行的缴费基数计缴。待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重新核定缴费数额,并对核定后形成的差额办理结算。
(四)职工因调动工作、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需要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在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以前,各项社会保险费按不低于上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不高于上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缴费基数,结清费用。
(五)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本人根据其上年的收入情况,在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定缴费基数;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工资总额(即工资)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的项目计算。其中,国家机关公务员、参照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及《公务员法》实施以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工资,按《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工资确定。
工资总额统计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职工应发工资统计。
二、统一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程序
(一)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统一到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局应指定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作为统一的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窗口。各项社会保险不在同一个区县(自治县、市)参保的用人单位,到其缴纳地方税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负责统一受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区县(自治县、市)之间发生社会保险管辖争议的,由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管辖。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行业统筹的用人单位,统一到市社会保险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参加工伤保险市级直管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行业统筹的用人单位,统一到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其中有区县(自治县、市)分支机构的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要落实到其区县(自治县、市)分支机构。
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市)可以逐步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工作委托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办理。
(二)本通知执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完善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本通知执行后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填报《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3.地方税务登记证;4.本单位每个职工的《个人基本情况表》。
(三)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的登记资料审核无误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参保单位原已办理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仍然有效,不需重新办理。有多个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按前款办法,到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换证。
(四)参保单位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应填报《重庆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和《社会保险登记证》。
(五)参保单位的职工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职工增减变化花名册》。职工个人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以及参保单位增加职工时,应同时填报《个人基本情况变更表》或《个人基本情况表》。
参保单位减少的人员,如果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应当按规定结清欠费。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相应处理。
(六)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按规定结清欠费,及时到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应当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法律文书和其他有关资料。
(七)参保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及每个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新设立的单位及有新进职工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填报《职工增减变化花名册》时,一并办理缴费申报。
办理缴费申报应提交经本单位工会负责人(职工代表)签字、单位签章的《职工工资总额表》。参保单位应对申报的职工工资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
《北京关于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第一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6541元。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2%,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年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3613元。
(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4713元。
(四)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4713元。
(五)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金额。
1、职工基本养老保验、失业保险
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挡,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原社保所)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可以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之间适当选择。未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依据本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确定,低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的,以下限作为缴费基数。
2、职工基本养老保验、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26541元,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308.2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318.49元。
3、职工基本养老保验、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3613元,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722.6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43.36元。
4、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按照下限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16.78元、失业保险费7.23元。
第二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9732元,下限为5360元。
(二)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485.66元。
(三)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69.38元。
单位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有社会保险基数、缴费比例两部分确定。社保基数一般由当地社保部门设定上下限,社保比例若是当地政策有明确规定,那么按照其规定确定,没有规定的情形,单位可以与职员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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