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经过实际测量后,房屋面积与初期估算的面积偏差超出了3%的常规数值,业主有权行使解除购房合同的权利,申请退还房屋。
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业主同样有权主张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退房:
1.开发商未能按照预计时间如期交付出售的房屋;
2.开发商没有合法的开发资质证明及政府的审批文件,从而导致整个购房合同无法律效力;
3.开发商未经业主同意擅自修改房屋设计方案;
4.贷款银行由于各种原因不同意发放购房所需的按揭贷款;
5.购买的房屋始终未能成功取得个人房产所有权证书;
6.实际测量的房屋面积和最初的测算面积中,两者之间的差异超过了常规的3%数值;
7.房屋在品质上存在严重缺陷问题;
8.卖家在出售房屋前没有明确告知已将该房屋抵押给其他第三方单位或者个人;
9.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材料存在欺骗、虚假等行为;
10.卖家有意向买家隐瞒了出售房屋的真实身份——该房产实际上是由政府进行拆迁补偿安置的房屋;
11.房屋最终建成的实物户型与当初开发商提供给业主看的设计图存在巨大差距,且超过了双方在购买合同中设定的误差许可范围;
12.以自然灾害、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可控因素为代表的外部环境变迁,造成购买房屋的目的无法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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