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当房屋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偏差且超出合同约定的3%标准时,买方可向仲裁机构申请解除相关销售合同,同时要求卖方无条件退还所有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若偏差未超过上述标准,则可依据实际面积误差比例以及在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价格,由卖方对差额部分进行相应的退款处理。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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