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国家法律的规定,女性职工如果生育,可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的假期是15天。如果职工发生难产,可增加15天的产假。如果是多胞胎的生育,每增加一个婴儿,可增加15天的产假。如果是怀孕4个月内发生流产的女职工,能享受15天的产假。如果是怀孕满4个月,但是发生了流产,职工可享受42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关于产假的规定:
《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其中属于干部、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农民晚婚晚育的,免除夫妻双方1年的集体义务工。女方年满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女子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为晚育。
国家规定的基本婚假一般为3天,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法定产假。所以江西省的妇女晚婚可享受18日婚假,晚育享受四个月左右产假。
劳动法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根据以上规定,法定的产假期为90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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