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动部1993年10月18日发布),仲裁委员会按照《劳动合同鉴定和劳动争议仲裁费用管理办法》收取仲裁费用。仲裁费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受理费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仲裁委员会决定立案时由原告先行支付。手续费包括差旅费、检验费、鉴定费、证人误工误餐费、文件打印费等,双方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和上诉书副本后5日内预付手续费,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协商解决仲裁费用负担。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如果双方都输了一部分官司,他们将承担责任。当事人撤诉的,一切费用由撤诉人承担。仲裁委员会向职工支付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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