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法》第5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免费的。第五十四条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前的收费要求,即1月1日前的收费标准:,2008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如何收费,《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4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60条至第61条,《劳动争议合同认定和劳动争议仲裁费用管理办法》(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附件[1992]268号)第2项规定:
(1)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仲裁费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手续费的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检查费、差旅费、证人延期工作津贴、文件和清单的打印费等。(2)受理费应由投诉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后5天内提前支付。申请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每件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标准为:3人以下每件20元;4-9人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
(3)双方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和上诉函复印件后5天内预付处理费,预付款的数额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情况确定。结案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按实际费用收取。与案件直接处理无关或超过相关国家标准(如差旅费标准)的费用不应包含在处理费中,并向双方收取。
(4)成本分配原则①仲裁委员会调解解决的,仲裁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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