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义务如下:
1、不安抗辩权人有权终止履行义务;
2、不安抗辩权人有义务及时通知对方;
3、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消除不安抗辩权;
4、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回复履行能力,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一方享有法定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中止履行一方也可以要求对方提前清偿债务;对方构成违约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是怎样的
在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存在下列情况的情形下,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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