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程序介绍如下:
一、当事人申请;
二、审查受理;
三、仲裁前的准备工作:
(1)组成仲裁庭;
(2)对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成员、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书记员、鉴定人、调查人员和翻译人员作出回避决定;
(3)调查取证;
(4)制定仲裁计划;
四、仲裁审理。
劳动仲裁程序的期限
1、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庭应在45天内结案,计算的时间起点以劳动仲裁受理仲裁申请时算起。
如果案件复杂且需要推迟,可以延期并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书面通知,但延期不得超过15天。在下列情况下,仲裁期根据以下规定计算:
(一)申请人需要修改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的时间,自修改之日起计算;
(二)要增加或者变更仲裁申请的,应该重新计算仲裁时间;
(三)处理仲裁申请时同时又受理反申请的,应当以受理反申请的时间重新计算仲裁期限;
(四)如果案件移交司法管辖区,仲裁期应自接受转移之日起计算;
(五)中止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间;
(六)法律、法规规定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
2、近年来,劳动仲裁案件层出不穷,仲裁人员短缺,往往导致审期过长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八条劳动者权利救济途径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劳动仲裁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劳动争议上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仍然可以在这种情况下拒绝此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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