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停车丢了照赔物业公司被判赔25万
时间:2023-06-10 11:37:44 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顾客到超市购物,出来时发现汽车被盗,赔偿责任是由超市来承担,还是由管理停车场的物业公司来承担?日前,广州海珠区法院作出判决:由物业公司赔偿25万元。

超市和物管谁该赔车?

惹起这场官司的是一辆很漂亮的广州本田雅阁小汽车,属于贵州省某投资公司所有。2002年8月29日傍晚,员工小胡气喘吁吁地向领导汇报:汽车丢了!原来,当日下午4点30分,小胡和两个朋友驾驶这辆车到广州市万国广场的一家大超市购物。当他们到万国广场地下停车场的入口处取卡时,发现取卡机上贴了一张“请勿取卡”的告示,保安当时说取卡机坏了,并指引小胡把汽车停到了地下停车场。小胡锁好车后,就到超市买了一大堆东西,并用购物小票换取了一张免费停车卡。下午5点40分左右,当他们到停车场取车时,发现车已经不翼而飞。110巡警赶到现场后,调取了现场录像,发现该车早在半个多小时前就已被开出停车场。汽车所属的贵州公司认为超市和管理停车场的物业公司谁都脱不了干系,干脆将超市和物业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35万。

无偿保管也要赔偿?

超市在法庭上的辩解很清楚:丢车的时候,超市还没有和这家物业公司达成免费停车的协议,因此客户丢车和自己没有任何关系。而当时发给小胡的免费停车卡,只是自己员工的“工作失误”。

物业公司也感到不服,称自己没收车主一分钱,让自己赔车实在是太冤枉了。其负责人表示,该公司确实受委托对万国广场的停车场进行物业管理,但当时停车场是免费对外开放的,所有车辆都可自由出入,保安只是指挥车辆出入,没有对车辆进行登记的义务。

物管未履行登记义务

但当时值班的保安却有着和物业公司不同的说法。法院调取了公安机关对当时值班保安的询问笔录,该保安称必须要对来停放的车辆进行登记,而且要发一张卡,走的时候还要收回卡。但事发当日并没有登记丢失这辆车的情况。

法院认为,这足以证明该物业公司没有履行登记和凭证放行的义务,对原告车辆的丢失存在重大过失,即使是无偿保管,也应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责任。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估价,物业公司应赔偿小汽车的价值25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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