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现象本以为已经销声匿迹了,因为早在2005年,中国建设部就发布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拟用3年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即2008年6月底,所有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承揽、分包给包工头。
当时,建设部很有信心地表示确保上述目标实现的同时,还承诺必须将职工教育经费单独计列,专项支出,确保农民工技能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和使用。
遗憾的是,6年过去了,至今包工头不仅依然存在,而且还继续为所欲为地拖欠劳动者工资。
显然,仅有政策政令与规章制度还是不够的,还必须有不折不扣的坚决执行才能保证政令畅通,否则,包括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等类似的国家明文规定,最终只能是一纸空文。
因此,包工头如果欠薪,相关法律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责任,当然是毫无疑问的。从6年前开始要取缔包工头至今,我们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还只能停留在建议别用包工头的层面上,这不仅给基层劳动调解组织带来巨大又徒劳无益的工作压力,更给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埋下不安定隐患。
令人欣喜的是,几日前有最新报道说:今年首次引入刑事手段,并在《刑法》中增加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罪名。最高可判7年徒刑。现在可以套用一句常用词:让我们拭目以待!
这正是:携款逃匿包工头,年底欠薪工人愁;发包承包同担责,最高七年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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