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对会计记录文字的总体要求是: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即受会计法调整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无论是否在民族自治地方,无论是否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只要适用会计法,其会计记录的文字就应当使用中文。因为中文是中国通用的文字。要求所有单位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单位会计资料的监督检查,有利于有关部门对单位会计资料的汇总和分析。
会计法对会计记录文字的基本要求是:
《会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这表明《会计法》对会计记录使用文字的基本要求为:
第一,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会计记录所使用的文字,是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表述各种会计记录、会计资料的重要媒介。会计资料作为一种商业语言和社会资源必须规范统一,而对会计资料起辅助说明作用的会计记录文字也必须通行。在我国,中文是法定官方语言文字,有广泛的适应性。因此,单位的会计记录文字必须使用中文,这是法定要求。
第二,在民族自治地方和中国境内的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在我国境内,除广泛使用中文外,在民族自治地方还使用民族文字,在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等还使用外文。为了方便使用不同文字的使用者阅读会计资料,《会计法》规定,单位的会计记录在使用中文的前提下,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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